释义 |
法律分析:被拆迁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和房屋补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属于开具发票范围。拆迁企业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迁资产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停产停业损失,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拆迁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进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