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主要工艺设备和专业关键设备及复杂的设备加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第二十一条,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第二十二条,承包人应当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由总承包人负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及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