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重要文件灭失而无法清算的责任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承担。公司解散的,除因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重要文件灭失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