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政部门主管的评残、补评残对象包括哪些 |
释义 | 1、退出现役的军人(含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2、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编制内已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无军籍的工作人员); 3、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4、参战的伤残民兵民工; 5、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6、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一、伤残等级评定流程 1.单位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贴上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职工的相片并加盖公章,由医师填写伤病诊断治疗经过并签名。 2.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职工持《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到指定医院作检查诊断。 3.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诊断结论、相关的检查及化验结果,依据国家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职工残疾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作出结论。 4.《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二、评定依据有哪些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2、《伤残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年第2号); 3、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6]110号); 4、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本人申请报告; 2、伤残人员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出具负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受伤详细经过证明和对其评残的意见材料;人事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公安干警需附授警衔任命书); 3、现场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2-3人份);证明材料需加盖证明人所在单位公章方有效; 4、受伤时接诊医院的检查、治疗病历和辅助检查报告原件,即原始病历; 5、交通事故致残者评残需附公安交警或交通监理部门对事故的鉴定和处理意见书原件; 6、退出现役的军人或其他伤残人员要求补评残的需报有关档案材料原件; 7、伤残鉴定医务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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