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手铐的使用规定,具体如下: 1、有行凶、逃跑、纵火、暴动、闹监、抢夺武器行为的; 2、有破坏劳改场所设施、秩序和国家物资等行为的; 3、犯人在押解途中的; 4、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5、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拘役的特征,具体如下: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由于拘役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所以与管制具有明显区别。由于拘役是刑罚方法,所以它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使用期限上都有明显区别; 4、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