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关于解散公司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关于解散公司的规定是什么 1、解散公司的规定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 (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内容有哪些 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内容有以下几点: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的,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4、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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