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北海公证机构名称变更核准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北海公证机构名称变更核准的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三、北海公证机构名称变更核准的受理条件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一款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