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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
释义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是暂时中止履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先履行义务人应履行的义务。先履行义务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后付款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为对方付款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首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债务已届满清偿期;
    6、履行义务人没有提供担保。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是通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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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5:4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