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产继承不包括人身权、公民债务、国有资源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人应和睦团结,协商解决遗产分割问题,如无法协商可调解或提起诉讼。下列遗产无法继承: 1、被继承人的人身权,例如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债权和债务; 3、国有资源使用权,例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和空间等; 4、承包经营权; 5、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继承人应协商确定遗产分割的时间、方法和份额;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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