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手续:(1)申请。(2)审查。(3)办证。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依收养身份法律行为创设的收养关系,就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是基于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而发生的身份法律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具有与自然血亲同样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衍生问题: 收养的效力有哪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3、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4、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5、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6、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