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案件举证期限是多久? |
释义 | 民事案件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少于10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可申请补正,且可由法院酌情再次确定,不受限制。举证时限的一般规定:被告在答辩期前提出书面答辩,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且可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交视为放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困难可申请延期举证,准许后可适当延长。 法律分析 一、民事案件举证期限是多久?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举证时限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民事案件举证期限应由人民法院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若对已提供的证据有补正或反驳的需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被告应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并在收到举证通知书后按要求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若有困难无法在期限内提交证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经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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