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年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呢 |
释义 | 法律分析: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女职工。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工时,应与男职工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招用条件或拒不招收女职工。 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将女职工辞退、解聘或转为待聘人员,也不得在女职工休假期满以后不安排回原岗位工作。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对女职工生理机能有特殊危害的作业和工种。 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和一级以上(含一级)高处作业,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等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给予休假二至三天,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比。 禁止安排妊娠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早期即应调离以上劳动岗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由于条件限制无法照顾的,可由本人申请休假到婴儿满一周岁。产假和晚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按工资百分之百发给,其余假期工资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十一条 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正常生育者(含法定年龄结婚的)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假包括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符合晚育情况的女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增休产假; 如分娩出死胎,或分娩中死产,或婴儿死亡,其产假按本条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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