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保险 合同 的法律特征有: 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3.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 格式条款 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接受与否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为射幸合同。 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什么? 保险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 三、订立保险合同应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根据保险合同的特殊情况,在签订保险合同中应明确以下条款: 1.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财产的名称。标的必须是投保人所有或经营管理或者与保险有利害关系的财产 2.座落地点 座落地点是指被保险财产所在地点。被保险的财产有固定地点的,应在合同中写明,被保险的财产属于运输工具(如汽车、船舶等)的,应在合同中写明车、船起止地点或停靠地点。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支付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一般由投保人根据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或实际利益的全部或一部分提出,但最高不得超过实际的价值或利益。 4.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导致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事故或风险范围,一般指偶然发生或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5.除外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