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同一个案件在一审过程中需要二次开庭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延期审理,另一种是中止审理。法院一审二次开庭属于正常现象,在法院诉讼中,经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法官认为第一次开庭没有能完全查清案件情况、或认为有些证据和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调查的、或出现了新的证据需要双方质证等情况,都可以决定进行第二次开庭,甚至第三次开庭,只要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都是合法的。二审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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