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有哪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共同决定制度有什么特点 如果达成一致表示的权重数达到一定比例,就形成一项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这种决定可以约束没有参加表决的业主和持不同意见的业主。 三、共同决定制度性质是什么 共同决定制度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制度,即多数业主就某一事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就形成共同对全体业主有效的决定。 共同决定制度是物权法规定的一种物权,根据 物权法定原则 ,业主不能通过其它方式行使该法定权利,任何个体业主和团体也不能代行该权力。 综上所述,小区业主对于 共同共有 部分以及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部分享有表决权,我国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就对共同决定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