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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浙江省发布最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释义
    浙江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及浙江省工伤和交通事故能同时赔偿的主旨:浙江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包括丧葬补助金、配偶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劳动者可以先向侵权人要求民事侵权赔偿,如无法获得赔偿,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后可以追偿,法院可追加劳动者为当事人。
    法律分析
    一、浙江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1、浙江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浙江省工伤和交通事故能同时赔偿
    1、就浙江省而言,一般遵循等额补偿原则,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劳动争议指导意见》第37条规定:“劳动者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一般应先向侵权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如其就民事侵权已实际获得相应赔偿,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在工伤待遇总额内补足工伤待遇。
    2、因侵权人逃逸等原因,劳动者无法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先行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其向侵权人主张后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可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按总额补差的办法结算;其向侵权人主张后仍不能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应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后,可以向民事侵权人进行追偿,人民法院可视情追加劳动者为当事人。在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向劳动者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后,劳动者又向侵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追加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为当事人,使其依法行使对侵权人的全部或部分追偿权。”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相关规定,浙江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包括丧葬补助金、配偶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同时,浙江省实行了工伤和交通事故能同时赔偿的原则,劳动者可以先向侵权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如无法获得赔偿,可要求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支付费用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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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3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