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诉讼和仲裁的本质目的是相同的,都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方式,但是却有着诸多区别,主要的区别有以下:1、仲裁与诉讼的本质不同。诉讼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法庭居中审判,带有强制色彩,而仲裁则是私权利处分的体现;2、案件受理范围不同。仲裁仅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要比诉讼范围狭窄;3、审级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而诉讼是两审制终审,还可以申请再审;4、公开程度不同。仲裁是不公开审理,不允许旁听,仅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公开或者旁听。而诉讼则是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仅在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下才可以不公开审理,即使不公开审理也都一律公开宣判;除了以上几种比较突出的区别,还存在一些其他区别,例如:收费标准不同、审理期限不同、审判效率不同等等。 经济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1、启动条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2、机构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法制局)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法院的机构是国家法律的审判机构。3、当事人权利不同,仲裁是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4、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并且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民事诉讼无特殊情况必须公开审理。5、收费不同,仲裁费没有规定可以减交、缓交、免交,民事诉讼符合规定可缓、减、免交诉讼费。 民事诉讼和仲裁的区别 民事诉讼和仲裁的区别如下:1、前提不同。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2、选择权不同。是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3、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4、管辖不同。仲裁是协议管辖,而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5、仲裁庭和法院审判庭的组成方式不同。6、审理不同。7、制度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存在上诉或再审,也不得向法院起诉。8、境外执行不同。法院判决在境外执行一般需要判决地国与执行地国签订有司法协助条约,或者有共同确认的互惠原则;仲裁裁决在境外执行,如果是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执行,则会比较方便。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与国内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1、首先,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国家主权。由于涉外民事诉讼含有涉外因素,在管辖、取证、执行诸环节触及国家与国家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既要尊重他国主权又要维护我国主权。这一点是国内民事诉讼所不具有的。2、其次,涉外民事诉讼期间较长。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的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有的证据存在于国外。因此,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实施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传唤证人、起诉、答辩、上诉等诉讼行为时,需要较长的时间,否则难以完成诉讼行为。客观的需要决定了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特殊规范。3、再次,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存在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审理国内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国的法律。但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则存在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选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择适用程序法,二是选择适用实体法。就程序法而言,原则上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但如果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中有有关程序的特殊规定时,则须首先选择适用该项国际条约。称为“信守国际条约原则”当然,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就适用实体法而言,应按我国《民法通则》等实体法律的规定办理。例如,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4、最后,人民法院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有时需要外国法院的协助。例如,合同关系,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调查取证有时要委托外国法院协助完成;判决生效后,有时请求外国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主体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所有的诉讼主体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主体的主体身份必然包括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身份。两者之间的区别: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且还必须有权行使导致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概念的外延包含诉讼主体概念的外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能够成为诉讼主体的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由此可知,一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不起作用,因此他们只能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诉讼主体,而不能直接称为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与民法上的代理有什么区别 1.代理的内容和后果不同。在民事诉讼代理中,代理人所代理的是民事诉讼行为,其后果是导致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同法院之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所代理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是导致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2.代理的对象不同。民事诉讼代理人代理的对象是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民事代理人代理的对象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3.代理的法律依据不同。民事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民事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以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