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已立案案件的追诉期限研究 |
释义 | 立案前的案件存在追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追诉期限根据法定最高刑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最长为二十年。已立案的案件不存在追诉期限,但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若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法律分析 已立案的案件不存在追诉期。立案前,如果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是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至十年的,追诉期限是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是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是二十年。已经立案的案件是否存在追诉期限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拓展延伸 已立案案件的追诉期限变动因素分析 已立案案件的追诉期限变动因素分析是对追诉期限可能发生变动的原因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在实际法律实践中,追诉期限的变动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情况、当事人的行为等等。通过对这些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追诉期限的变动规律,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同时,这种分析还有助于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为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已立案的案件不存在追诉期限。根据不同的法定最高刑,追诉期限分别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如果在二十年之后认为必须追诉,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已立案案件的追诉期限变动因素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深入研究和分析导致追诉期限变动的原因,以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并促进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性的提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七章 监 督 检 查 第六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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