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旷工是否会影响劳动合同的解除 |
释义 | 劳动合同解除与旷工除名的法律依据和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对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劳动合同无效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旷工除名的情况。旷工除名的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废止。因此,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关于旷工除名的条款缺乏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旷几天工可以解除合同,法律并没有规定,但规定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不能简单的等同于除名、开除,但最终的结果都是不再有劳动关系。 国家规定是严重违纪的员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形式。因此,公司可以将旷工的性质明确化、制度化。如定义连续矿工3天,一月之内旷工5天及以上为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过去职工奖惩条例明确规定,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的,就可以开除,现在这个规定已经废止,改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劳动法没有规定多少天可以开除,只规定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应该按照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二、《劳动合同法》没有自离规定 《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为如果符合此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就可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头说你怎么怎么样就算自离,一直没有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 三、关于旷工除名,《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 因旷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但是注意此规章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文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等相关条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结论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主要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而对于旷工除名,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过去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了旷工除名的条件,但该规定已于2008年废止。因此,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仍包含除名或开除等相关条款,缺乏法律依据。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和规章制度执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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