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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涉外婚姻状况公证
释义
    (一)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本人的身份证件;
    2.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或夫妻一方死亡证书;
    3.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三)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
    (四)除公证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公证书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
    此外,申请人还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准备结婚的,其本人必须已达到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
    (二)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书、离婚证书、丧偶证明等);
    (三)如申请人的结婚证或离婚证丢失,须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等;
    (四)公证机关一般不出具未婚妻(夫)订婚证明;
    (五)如申请人未达到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公证机关一般不出具未婚公证。如国(境)外确因特殊情况,要求必须出具的,公证机关只能出具申请人尚未达到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年龄公证。
    一、房屋备案需要本人去吗
    购房人在办理预售、预购等登记手续时,须带自己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如本人不能亲自去房管局,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书应经过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方为有效。如是公司或单位购房,应持公司或单位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证书、授权文件、公司董事会决定购买房产董事会决议书。在委托他人办理预售登记时,如在香港出具委托书,要由中国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办理公证文书,并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驻深圳办理处加盖传递章,方为有效。如在台湾出具委托书或董事会决议,应由当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文书,并经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通过中国公证协会寄递到中国大陆。如在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委托书或董事会决议,由当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完公证后,再送到中国驻该国的大使馆或者领事馆办理认证手续,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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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3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