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复代理是指代理人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产生的代理行为归属于被代理人。复代理需遵守以下特征:1.代理人选定复代理人;2.复代理人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3.复代理人为被代理人代理,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在自己的名义下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产生的代理行为。由代理人选定的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其所产生的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复代理又称再代理,其特征如下:(1)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复代理人,而非由被代理人选任;(2)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应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3)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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