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预售商品房要符合哪些条件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条件应该包括下列条例: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该怎么签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该包括的内容有: 1、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组织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名。 2、标的,即预售商品的位置、编号。 3、数量,预售商品房的数量,面积应以平方米来计算,并明确的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其他面积。 4、价款即房屋的价金,如每平方米多少元。不仅应标明单价,还应标明总价;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征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根据建设部的规定,预收商品房预售款,在房屋开工建设时不得超过40%,待建房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收至60%,到房屋封顶可收至95%,到房屋交付使用时再全部收取。 5、交付方式和期限,包括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和房屋的交付方式。 6、房屋使用性质,明确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经营用房或其他用房。 7、房屋产权转移的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