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简介:未通知债权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002年2月6日,向某向一公司借款44万元,约定一年内返还。后向某将借款借给邱某,邱某没有返还借款。2003年5月6日,借款公司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刘某。现刘某将向某告上法庭。但向某以转让债权未通知他,也未经他同意,转让行为无效为由,认为不能给刘某返还借款。法院判决向某返还给刘某44万元。 法院判决:未通知债权人的转让协议认定无效。 此案的争议的焦点是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对于向某认为,转让协议没有取得他同意,此债权转让对他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主张,因刘某已经提起诉讼,依据有关规定应以起诉状送达债务人的时间为通知时间,此时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债务,该效力不以债务人承诺为前提。现刘某持有借款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向某出具的借条原件,能够证明债权转让的事实,所以法院对向某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转让债权应注意哪些呢?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三种情况下例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基于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合伙合同、保证合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这是合同自由的体现。 三、依照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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