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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间借贷案调解结案后,法院该不该收走借条?
释义
    法院可要求原告归还或销毁借条,以减少诉累。虽然法院无权直接收走借条,但可以将此视为胜诉方的附随义务,并在判决中明确规定。这样做有助于防止原告滥用借条提起二次诉讼,同时保证法官判案的公正性。类似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将借条退还、销毁或交给法院。这种做法既考虑了法院的权力范围,也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法律分析
    作者:黄卫阳
    最近,我做为原告债权人代理人的一起民间借贷案子调解结案了。事后法官打电话给我,说光顾着写笔录把一件事忘了:原告手里的借条原件得交回法院,入卷。由于之前没有类似的经历,便追问缘由和依据。法官说总之是他们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以后原告拿着借条二次起诉。随后,我查了下相关资料,确实找不到有关这方面的明文规定,但很多法院确实是这么操做的。
    乍一听,这种做法确实有些道理,既然案件已经由人民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当事人已经通过双方调解对自己权利义务做了处分,原告也就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继续保留已失效的借条。否则,可能确有部分当事人继续将借条做为其它有关诉讼的筹码,即使不能胜诉,也难免对法官判案的形成干扰,徒增讼累。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借条是当事人所有的物品,法院并没有权利直接收走,他只应该提供一个纠纷解决的平台。对此我认为,类似问题法院完全可以将其归结为胜诉方的附随义务;即使被告没有提出反诉,法院可以从减少讼累的角度出发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不告不理”原则,在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载明原告应当履行的与诉讼请求相关联的附随义务。我曾代理一起二手工程车买卖纠纷,法院在最终判决被告退还车款的同时,写明原告应当同时退返工程车。所以,类似本文的这起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完全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原告须将欠条退还或销毁或交予法院。
    结语
    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时,法院要求原告交回借条原件的做法引发了一些争议。一方面,这种做法有助于防止原告滥用借条二次起诉,减少诉讼纠纷;另一方面,借条是当事人的财物,法院并无权直接收走。我认为,法院可以将此归结为胜诉方的附随义务,并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原告应当退还、销毁或交予法院借条。这样既能减少诉讼负担,又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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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4:3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