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可见,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并不承认经过电子签名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它逐渐形成了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法律障碍。《电子签名法》将明确规定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并且电子签名也可以具有印章的同等法律效力,这样原来的票据法必须作适当修改,以适应网上电子支付的要求。有了《电子签名法》,就可以制定网上电子支付规则,制作电子支票,实现网上的快速资金结算。即便不在网上,支付支票也可数字化,将支票转为数字化,银行可以节省大量的印刷费用,提高效益。 毋庸质疑,《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将引起金融业务处理的一次革命,它将大大推动银行业务的发展,加快在途资金的流通速度,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