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文介绍了在农村土地承包的第一轮和第二轮过程中,如果承包期限未达到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30年,应将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延长是在第一轮或第二轮承包期限的基础上延长的,而并非是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后,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另行发包。 法律分析 在农村土地承包的第一轮和第二轮过程中,无论承包期限是否达到了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30年,如果未达到该期限,则应将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而这种延长是在第一轮或第二轮承包期限的基础上延长的,而并非是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后,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另行发包。 拓展延伸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是否可以重新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后,发包方不得提出重新签订合同的要求。因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可以重新签订。 结语 本文介绍了在农村土地承包的第一轮和第二轮过程中,如果承包期限未达到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30年,应将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而不是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另行发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