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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释义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但法院也有调查收集证据的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至关重要,尤其是涉及证人证言的审查、核实、认定等方面。改革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仍存在矛盾。
    法律分析
    一、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由谁来承担
    1、当事人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一般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之间,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民事审判实践中,几乎每一案件的审理都涉及“证人证言”证据的运用,证人证言有着不可或不可代替的作用。证人证言有别于其他证据,是客观现象经过人的感官、抽象思维、记忆,尔后用语言形式表达出来的,易受客观环境,智力水平法律意识,人际关系,时间推移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如何准确地对此类证据予以审查、核实、认定,便成为左右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关键。在传统审判方式中,证人证言的收集认证存有证人不愿作证、不愿出庭,作伪证,法庭包揽取证庭上无人证等诸多弊端,不仅易引起当事误解,产生与法官的敌对情绪,而且影响了审判效率、质量,为了配合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对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予以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近十年来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就是从落实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探索抗辩式诉讼开始的,但由于理论准备的先天不足以及改革的价值取向更多地向效率方面偏移,因而实际运作中的许多问题包括举证责任问题已不同程度地陷入了矛盾之中。
    在民事诉讼当中,原告和被告都是可以进行举证的,拿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才能够在判决的时候对自己更加的有利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采取的是谁提出主张谁就进行举证,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结语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然而,如果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或者法院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那么人民法院也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此外,对于侵权诉讼案件,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侵权人负责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在民事审判中,证人证言是重要的证据形式,然而,其收集和认定也面临一些问题。为了改善审判效率和质量,我国需要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总之,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以获得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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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2:5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