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行为人特定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性,已经足以达到危害绝大部分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地步。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行为人并不是由于故意,而是由于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导致的危险后果。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害公共安全,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