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944年12月7日于美国芝加哥订立,1947年4月4日正式生效。中国为该公约缔结国,1971年2月15日中国正式宣告承认该公约,1974年3月28日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 法律依据: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公约的签署 下列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各代表其本国政府在本公约上签署,以资证明,签署日期列于署名的一侧。本公约以英文于1944年12月7日签订于芝加哥。以英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俄文(一九七七年九月三十日,大会决定修正芝加哥公约,增加以俄文写成的作准文本。该修正案尚未生效。) 写成的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的文本。这些文本都存放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档案处,由该政府将经过认证的副本分送在本公约上签字的或加入本公约的各国政府。本公约应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开放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