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腾退安置以宅院为单位,采取宅基地置换定向安置房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而言,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小于或者等于0.4亩的,按照宅基地面积11置换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大于0.4亩的,0.4亩以内的宅基地面积按11置换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照当地定向安置房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