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告小陈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释义 | 首先,从临床实践来看,“猝死”的原因不仅包括自身疾病爆发还包括其他病理性或非病理性的意外,关于“猝死”的死亡原因需要对尸体进行解剖检查才能查明。《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材料”。原告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投保人陈某“猝死”,显然与证明陈某遭受“意外伤害”相距甚远,没有完成举证任务;其次,根据证据规则,当事人证据不足时,可以通过补强的方法进行弥补。就本案而言,小陈可以通过权威部门对陈某尸体进行检验的办法来确定“猝死”的直接原因,但当被告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次日向小陈送达尸检通知书时,小陈以“按照当地风俗死者为大,停放之后不允许再动”为由拒绝尸检,丧失了对自身证据进行补强的机会。只能承担证据不足的法律后果。再次,小陈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在向其送达尸检通知书时并未告知不予尸检的法律后果是免于豁免续期保险费,该理由不能成立。事实上,保险公司向小陈送达尸检通知时已经提示其如不尸检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小陈作为案涉保险的受益人,应当知道,如果陈某的“猝死”完全符合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的情形,则完全没有必要通知尸检,在这样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告知其如不尸检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这样的“后果”必然是对其不利的而不可能是有利的。所以保险公司已经完成了明确告知、解释的义务,小陈应承担拒绝尸检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应驳回原告小陈的诉讼请求。 一、喝酒死亡起诉需要尸检吗 1、喝酒死亡起诉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尸检的。这主要是为了弄清楚死亡的原因。根据法律规定意外死亡不是必须尸检,必须要通过死者亲属的同意才能够进行。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2、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3、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4、法律依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另有规定,或者侦查破案、诉讼活动有特别需要的,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鉴定单位另行约定鉴定时限。需要补充检材、样本的,鉴定时限从检材、样本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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