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租人延期交付房屋的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出租人延期交付房屋是违约行为。承租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出租人交付房屋。若出租人拒不交付的承租人可以据此要求承租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屋交付延期的索赔具体是多少 房屋交付延期的索赔金额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是当事人依法约定的赔偿金额;如果无约定的当事人可协商按照实际损失以及对方当事人预期可得的利益来进行赔偿。 未按时向出租人交付房屋租赁合同是否还有效 原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根据该法第七百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由此可知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期限改为不定期租赁状态终止这一不定期状态应当给予合理的宽限期。 房屋延期交付或有质量问题业主可拒交物业费 房屋延期交付或有质量问题业主不可以拒交物业费。房屋质量及交付一般是开发商的责任如果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或延期交付拒交物业费而房屋质量与交付与物业公司无关时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承租人能否拒绝出卖人交付出租人标的物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条的规定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出租人应怎样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确定或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该内容由 崔玙珠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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