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合同是否需要遵循特定的形式? |
释义 | 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都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必须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财产的名称和数量等条款。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需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如果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或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质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质押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 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需要双方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抵押合同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 民法典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三、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什么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孳息收取权及孳息首要清偿用途】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质押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双方需以书面形式签订。同样地,抵押合同也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债务履行期限、质押财产等条款,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债务履行期限、抵押财产等条款。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若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以上是对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基本概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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