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有限合伙缴付出资有什么规定 |
释义 |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按合伙协议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缴纳应承担补缴义务和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有限合伙人可与企业交易,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竞争,可将财产份额出质,可转让财产份额需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收益可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分析 一、有限合伙缴付出资有什么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用劳务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优先合伙人有什么义务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8、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9、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结语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缴付出资方面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同时,根据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此外,有限合伙人还有义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外进行行为,可以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出质财产份额或转让财产份额等。在执行债务清偿时,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时,可以使用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进行清偿,同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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