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什么是代通知金? |
释义 | 劳动合同解除需支付代通知金,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而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替。代通知金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惩罚性赔偿,与赔偿金不同。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给劳动者的金钱。代通知金和赔偿金不能兼得,赔偿金已能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无需再支付代通知金。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之后,那么在没有特殊的原因,或者是没有法律所规定的具体情形之下是不能够任意的和劳动者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的话是需要进行一定的赔偿的。很多人对此,想要了解一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什么是代通知金?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什么是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依法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日通知的,以给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替。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其他 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给劳动者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金的法律依据和标准是:《劳动合同法》第48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从上述有关代通知金和赔偿金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才发生的;赔偿金完全是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赔偿,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两者是不能兼得的。因赔偿金相对于代通知金已经能够较好地起到保障劳动者权益并惩罚用人单位的作用,所以无需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1个月替代期工资。 首先代通知金,这个问题在法律当中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其次,代通知金,它是指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没有提前30天之内通知,所以针对这个行为需要进行一定的惩罚,也就是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给劳动者。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而应支付的赔偿金。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与此不同的是,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给劳动者的一种惩罚性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8条。因此,代通知金和赔偿金是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代理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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