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商变更时,增加股东的股东会决议,需要新老股东签字么? |
释义 | 变更的新章程不需要全体股东的签字,但是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最高决议文件,对于所有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工商变更时,新老股东是否需要签署增加股东股东会决议 公司增加股东的程序一般是先要向当地的工商局提出申请,然后提交公司股东会的生效的决议,最后根据股东认购股份的合同书并修改章程,将新的股东的名字写入公司章程之中。(一)股东变更的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三)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原股东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出资人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转让出资的文件。(四)签署协议。(五)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六)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八)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工商变更时,是否需要新老股东签署增加股东股东大会决议? 变更的新章程不需要全体股东的签字,但是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最高决议文件,对于所有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企业变更时,增加股东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需要新老股东签字? 股权变更签字不一定需要股东同时到场股东变更签字一般仅需要参与股东会议,并作出同意变更的决议的股东签字确定,该决议就可成立,只需要参会的股东共同签字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股东会决议需要股东签字吗?? 股东会的决议需要签字。需要所有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签字。该决议若是依法作出的,对所有的股东都有效,并不仅仅对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发生效力。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会决议由哪些人签字 公司法中股东会决议由下列人员签字: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该内容由 冯莹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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