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拆迁协议怎么维权? |
释义 | 没有拆迁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没有协议时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要求提供协议。 一、被征收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有: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选择征收补偿方式的权利、针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及登记的义务、按照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搬迁期限配合完成搬迁工作的义务。 二、要求拆迁补偿有时效吗 要求获得拆迁补偿,并因此引发纠纷,提起行政诉讼有六个月时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农村房屋拆迁能否强制拆除 农村房屋不可以强制拆迁,我国法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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