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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哪些
释义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一、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怎么解决呀
    (1)行政处理
    有权对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处理的行政机关有:(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2)司法解决
    当通过行政处理不能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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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5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