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一)收养关系协议书应具备的内容:,1、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关系;,2、收养的原因;,3、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4、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5、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6、收养开始的时间;,(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