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 ,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有以下规定: (1)对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因个人原因中断的,不允许补缴,再参保时按新参保人员享受 医保 待遇。 (2)对单位职工: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个别参保人欠费的,可按规定补缴,补记个人医疗账户,计算医保缴费年限,但补缴期间发生的 医疗费 由用人单位负担;因用人单位整体欠缴 社会保险 费的,整体补缴后方可按规定补报原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参保职工单独补缴的不予补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