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数罪并罚的情况包括:判决宣告前犯多罪需分别量刑,判决宣告后再犯新罪需合并刑期;数罪并罚最高刑期视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二十五年,附加刑也需执行。 法律分析 一、关于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有哪些 1、数罪并罚的情况: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所犯各罪分别量刑,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数罪并罚最高多少年 数罪并罚一般在刑罚总数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但被判处管制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三年,被判处拘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一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总和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刑罚中还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要执行。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情况下,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时,应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具体刑期的限制根据不同情况而定,被判处管制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三年,拘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附加刑也需要执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九十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或者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九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以及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收集和提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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