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解决司法鉴定拖延症? |
释义 | 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及其在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以查明专门性问题。如果鉴定存在问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事实根据。司法鉴定是为了提供有力证据,说服法官和陪审团,保障当事人权益,避免败诉和失去法官信任。 法律分析 司法鉴定是为了给自己提供一个有力的证据,让自己更加有力的去说服法官和陪审团,更好的保障自身权益。如果拖着不做,会失去法官的信任感,增加官司的败诉率,不利于自己权益的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结语 司法鉴定是为了强化自身证据,以更有力地说服法官和陪审团,保障个人权益。若拖延不办,将失去法官的信任,增加败诉风险,对维护权益不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6条,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双方协商确定鉴定人,如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如未申请鉴定,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应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当事人可申请重新鉴定,如鉴定人资格不符、程序严重违法、意见不足依据等情形,法院应准许,并退还已收取的鉴定费用。如鉴定意见存在瑕疵可通过补正、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法院不予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第二十九条 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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