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竞业禁止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
释义 | 竞业禁止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在认定竞业禁止协议效力时,最重要的就是要找到雇员、雇主、社会利益三者的平衡点。竞业禁止的根本目的是尽量淡化雇员在职期间因掌握企业的商业秘密可能带来的对企业的伤害,它是企业保护其商业秘密的最有效的手段。但是竞业禁止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雇员劳动权和择业权的限制,限制了雇员利用其从工作经历中获得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在其熟悉的领域工作谋生的自由,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而且所订立的合同基本是由对手一手操纵的,对雇员的生活造成程度不一的损害不言而喻,故这种约定不能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英国法官麦克纳赖勋爵认为,限制交易和干预个人行为自由,在特殊合理情况下是允许的。限制合理是唯一依据,所谓合理,是指对相关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相关公共利益而言是合理的。 因此,一个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竞业禁止协议必须是合理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竞业禁止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 第二、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则竞业禁止约定会因为缺乏保护之必要而不具有约束力。而相对方——雇员,应是在本企业因职务关系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而不是泛泛地无原则地包括全体雇员。凡在职期间根本没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作为竞业禁止的对象。但对于董事、经理则不需另外约定,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竞业禁止是他们法定的义务。 第三、竞业禁止的期限恰当。国外竞业禁止年限最长有五年的规定。目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共识。[2]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期限应灵活掌握,视行业状况、雇员个人状况、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秘密存续期间等情况而定,不可一概而论。一般以不长于离职后的2-3年为宜,但对于高新技术领域,由于其技术与产品的升级换代是迅速的,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宜过长,从国外判例看,竞业禁止期限有缩短趋势。[3]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对高新技术的竞业禁止期限应不超过一年,具体则可根据行业不同、技术更替周期长短等规定限制期限,以防止企业规避法律阻碍新技术的开发、传播与利用,限制劳动者参与正当的市场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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