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审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或者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在七日内说明理由,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后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的,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撤销公安机关的决定,认为成立的,十日内通知当事人。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