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看具体情况定。夫妻 离婚 后各 抚养 一个子女,双方经济条件相当,子女的年龄相当, 抚养费 开支大体一致的,相互不再支付抚养费。如果一方的经济条件明显优于另一方,或者子女的抚养费开支并不对等,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差额。抚养费数额的多少,是以子女的实际基本需求来定的。 《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