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逃避缴纳税款的立案追诉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发现了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直接立案侦查的; (2)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达到立案标准规定的数额、比例,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处理、处罚决定后,纳税人逾期仍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纳税人才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 (3)在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纳税人拒不配合、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税务机关通过其他途径查实了纳税人的部分逃税行为已涉嫌犯罪,但又无法对全案作出处理决定,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