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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调解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作出的一审判决案件有哪些?
释义
    法律分析:一、调解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作出的一审判决案件有哪些?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有五种。
    (一)驳回诉讼请求
    适用情形:
    (1)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2)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
    (3)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4)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5)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
    (二)撤销判决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三)履行判决
    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且无正当理由;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
    (四)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判决变更。
    应当注意:
    (1)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2)对行政程序中未处罚的人,不得在诉讼程序中直接判决处罚
    (五)确认判决
    1、确认违法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3)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4)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5)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6)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2、确认无效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二、行政诉讼调解的案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仅仅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而作出的实体处分不违法的;二是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从而导致实体违法和错误。补救的方法是进行调解,行政机关可以作出适当的让步,从而使双方达成协议,避免行政机关的败诉和重复作出行政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案件。主要证据是指行政机关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根据和据以认定该事实存在的所必需的证据。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一个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行政机关认定事实,必须有一定数量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支持。主要证据不足,应该涉及到证据质和量的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方面,行政机关所收集的证据不符合一定量的要求,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收集到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这类案件通过法院调解后,可以避免行政机关因败诉而重新调查取证,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案件。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从总体上说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从形式上说,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本应适用此法律法规却适用了彼法律法规,本应适用某法律法规中的此条文,却适用了彼条文。从本质上说,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除了某些技术性的错误外,通常表现为行政机关对案件事实定性错误,或是对法律法规的原意、本质含义或法律精神理解或解释错误。
    (四)滥用职权的案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在其权限范围内,但行政机关不正当地行使了权力,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或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或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因素。
    (五)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行政处罚虽然在形式上不违法,但与法律的精神相违背,损害了个人或社会的利益而表现出明显的不公正,其最根本的特征是行政处罚主体运用自由裁量权不当。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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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4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