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籍迁移证明办理程序 |
释义 | (1)新生迁入户口 1、新生可自愿凭入学通知书到当地公安机关将户口迁移到学校; 2、新生报到时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杂费交费收据到保卫处报到点交户籍迁移证明,每生交身份证办证费20元; 3、在学校身份证照相点照相; 4、依保卫处通知统一由各学院或各班班长到保卫处户籍室领取新身份证; 5、领取新证必须交回旧身份证。 (2)转学学生迁入户口 1、转学报到时到保卫处户籍室交户籍迁移证明,交身份证办证费20元; 2、交省教育厅的转学证明; 3、在学校身份证照相点照相; 4、听通知到保卫处户籍室凭旧身份证领取新身份证。 (3)毕业、退学、转学迁出户口 1、毕业生凭派遣证到保卫处户籍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退学、转学凭教务处的退学证明或教育厅的转学证明到保卫处户籍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由于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经学生处批准缓迁户口的可暂时不迁出户口,免费代保管2年; 4、办理迁移证交工本费4元。 (4)学校集体户口转为家庭户口 1、到保卫处户籍室借集体户口簿; 2、向派出所出示身份证、迁入地户口簿、住房证明(产权证、购房合同、公房租用证或单位分房证明); 3、提供迁入落户的详细地址; 4、其它依相关规定办理。 (5)补办户籍迁移证明 1、交户籍迁移证明丢失的情况说明和书面补办申请; 2、学校出具何人何时何因迁往何地的证明; 3、已经报案的要出具丢失迁移证的报案证明; 4、往届毕业生必须出具迁往地派出所未上户的证明和户籍迁移证明存根的复印件; 5、户籍迁移证明存根在迁出地的公安机关查找; 6.学校保卫处不办理补办户籍迁移证明的手续,必须自己凭以上证明补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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