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 |
释义 | 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证人证言等。 经常居住地的办理条件: 1、申请单位资格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为其聘用员工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驻京研发机构、金融企业、文化创意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单位申请;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 2、申请人资格要求, (1)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连续聘用满6个月以上; (2)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详见“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资格资质包括什么”); (3)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4)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综上所述,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为经常居住地。但公务、劳务派遣、就医等情形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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