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条件:1.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未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2.异议登记以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不同意变更登记为前提。3.申请异议登记需要经过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效力:1.关于异议登记与处分登记之间效力的争论。2.从异议登记的本质审视异议登记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 第七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第七十八条 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